牛津经济论文》是一本综合性经济学期刊,发表经济理论、应用经济学、计量经做出明确的理解,无论是确定其成员、其代表的价值观和规范,还是其运作背后的过程。这一术语可以简化为“建设性抽象”或华丽的修辞;然而,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社会概念(创造可执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需要反思国际法的性质以及它是否符合已形成的共同体的利益。
对于“国际社会”这一概念,有两种主要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这一概念纯粹是关系性的:一种完全的国家间秩序,只有一种共存法则,它只要求制定确保该社会成员生存的规则和规范。根据这种观点,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主权国家。从这种形式中不可能提炼出任何共同利益。第二种理解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国际社会可以说拥有许多共同利益和基本价值观,法律秩序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这些利益和价值观。法律秩序具有 WhatsApp 号码 法律效力,并包含独特的超法律元素,其中所体现的所谓“正义承诺”将导致体系内的行为者和机构声称有义务保护社区利益。
国际法院。照片由法国总统吕特拍摄
通过 Flickr 获得 Creative Commons 许可。
国际法院。照片由法国总统吕特拍摄。通过 Flickr 获得 Creative Commons 许可。
我首先试图提炼这两个术语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后一种理解尤其会赋予国际行为者和机构执行社区利益或“意愿”的权力。在许多方面,社区利益的确定本身就充满争议,因此在多边条约中并不总是具体说明或明确说明。因此,这些艰难概念的阐明和基于社区利益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或驳回,就留给了司法机构,尤其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我的研究结果非常有趣。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非常谨慎,不会捍卫国际共同利益,而是 公共政策和支持系统 线数据库 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关系的棱镜来解读这些义务:简而言之,通过同意的棱镜。
我想重点介绍四个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拒绝承认那些被誉为国际社会基本规范的实质性特征,我们国际法学者称之为强制法(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普遍义务(“对所有人”承担的义务)。法院对其他国家提出的间接损害(即不是对其领土或国民的损害)索赔。例如,法院驳回了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在西南非洲 (1966 年)提出的索赔,
他们指控南非对纳米比亚实施种
族隔离,据称违反了《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普遍义务索赔被驳回,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资格,理由是他们无法提起民众诉讼(公众以公共秩序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法院驳回了葡萄牙在1995 年东帝汶案中的诉讼,在该案中,葡萄
各项人权义务的强制法或不可减损的强制性质在法院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在2006年的“刚果武装活动”案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指控卢旺达犯下多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甚至种族灭绝罪。法院首次真正承认了这一概 驳回了各国以国际 念。然而,尽管法院愿意承认,如果被证实,侵犯人权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强制法,但它仍认为自己并未同意这一争端。卢旺达的“保留”(附在条约批准书上的单方面声明)明确表明了其不同意,通过这些保留,卢旺达拒绝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法院维持卢旺达不同意的判决,拒绝继续审理实质问题。